刑法第309條就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及第310條第1項第2項就誹謗罪及加重誹謗罪「1.意圖散布於眾,而指謫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2.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之處罰定有明文。
  如果利用網路以文字散布不實之謠言或人身攻擊批評謾罵,恐會涉及前述條文第309條公然侮辱罪以及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至於是公然侮辱或加重毀謗,則視散布之內容而定,倘僅為抽象之辱罵(如:白癡、混蛋等)即屬公然侮辱;倘為就莫須有事件為具體之描述(如:謊稱某已婚人士於某年某月某日與某某第三者上汽車旅館)即屬加重誹謗。除刑事責任以外,另外倘使受害人之名譽受損,則受害人另可依民法之規定請求加害人回復名譽(如登報澄明或道歉)以及請求人格權受損之精神上損害賠償即所謂之慰撫金。
  
網路上以不實言語漫罵他人,有可能觸犯刑法的公然侮辱或誹謗罪,拍照存證處理方式為:
1. 先列印網路頁面(對方所有不實言論內容),保存證據。
2. 帶證據及身分證件到附近警察局提出告訴,警察局受理之後,會製作報案筆錄,並向網路業者查詢漫罵者之真實身分。
3. 查出真實身分後,會傳換告訴人與被告再製作筆錄。
4. 警察調查完畢之後,會將全案移送地檢署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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