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攜帶證件及注意事項:
一、投票時應攜帶本人國民身分證、(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之選舉人應攜帶本人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印章及投票通知單,於規定之投票時間內,親自前往指定之投票所投票。
二、選舉人領得選舉票後,應以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圈選工具自行圈投,圈選後不得將圈選內容出示他人。
三、選舉票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無效:
(一)不用選舉委員會製發之選舉票者。
(二)圈二人以上者。
(三)所圈地位不能辨別為何人者。
(四)圈後加以塗改者。
(五)簽名、蓋章、按指印、加入任何文字或劃寫符號者。
(六)將選舉票撕破致不完整者。
(七)將選舉票污染致不能辨別所圈為何人者。
(八)不加圈完全空白者。
(九)不用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圈選工具者。
另外根據選罷法第六十三條新規定,投票時手機不能夠帶進場,
而且從今年立委選舉開始增加了罰則,如果違反規定,可處以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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