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執行指揮拖吊之警察(以下簡稱執勤員警),應依本局交通警察大隊規劃核可之區域、路段作為拖吊責任區,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規定執行違規停放車輛之取締及拖吊(移置)。
本局交通警察大隊因應任務需要,得機動調派拖吊公司之拖吊車執行特定時間、路段之違規停車拖吊(移置)。
(二)各單位執勤人員,非經本局交通警察大隊核派拖吊勤務者,不得調用拖吊公司之拖吊人力及車輛。
(三)執勤員警於指揮拖吊作業前,應查驗拖吊車、司機及技工之識別證,並核對駕駛執照、行車執照及大貨車通行證無誤後,始可執行拖吊工作。
(四)拖吊作業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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