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請問公投案通過的門檻,所採取的{絕對多數制}的意義在使取諸公民的没票結果有絶對性的民意基礎。但台灣的公投法所訂的投票機制,仍僅屬相對較多數的一種,惟加上投票率需過半(50%),所以在單一政黨強勢運作下,連續幾次全國的公投議題均因未達投票率50%而否決。


如全選舉人有1,700萬人,僅800萬人投票,即使獲得750萬票同意,亦因未達週半的投票率而否決。但若有851萬人投票,即使僅獲得430票同意,則該議案即屬通過。
1.2目前憲法增修條文12條,與公民投票法的規定不相同~~憲法修正案的公民複決是屬絶對多數的投票,不僅投票率一定要超過半,且得票率一定要超過所有選舉人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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